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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民初字第979号

杜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979号

原告:杜某某,曾用名杜提梅,女,汉族,1979年11月9日生。

被告:樊某某,曾用名樊克峰,男,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慧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白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