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979号
原告:杜某某,曾用名杜提梅,女,汉族,1979年11月9日生。
被告:樊某某,曾用名樊克峰,男,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慧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白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