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城执字第773-1号

花兆茂、与山东巨力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花兆茂,山东巨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773-1号

申请执行人:花兆茂。

被执行人:山东巨力机械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城劳人裁字(2012)第38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巨力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巨力机械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寿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志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