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保字第196号申请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何福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敬业、周兰秀,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灵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清汉。被申请人黄正全,英文名UYDONALDLEE,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厦门市湖里区。
申请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因与被申请人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黄正全代理合同纠纷,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100万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 判 长 黄培芳
审 判 员 周汉聪
代理
审判员 陈红燕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婷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