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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53号

练锦方与深圳市证大速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练锦方;深圳市证大速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53号原告练锦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被告深圳市证大速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东南荣超经贸中心B4501、B4502、B4503、B4505、B4506、B4508、B4509。法定代表人戴志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锦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1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