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3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国小,个体经商。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抓获,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2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范红枫,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国小犯票据诈骗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国小及其辩护人范红枫、陈姝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许国小在其经营的慈溪市周巷镇某喷绘厂其办公室内,受王某委托邮寄两封已密封的快递函件。王某告知被告人许国小,其中一封寄往其公司的函件内装有银行承兑汇票。待王某离开后,被告人许国小私拆函件,看到信封内确有二张银行承兑汇票(①出票人: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金额:30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6月26日,到期日期:2012年12月26日,承兑银行:某银行市民中心支行;②出票人: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某塑粉有限公司,金额:8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7月4日,到期日期:2013年1月4日,承兑银行:上海某银行宁波分行慈溪支行)。同月22日上午,被告人许国小到其办公室,将上述承兑汇票带至慈溪市周巷镇某大酒店508房间,通过张松林、曹辉开设网络百家乐账户,于当日将承兑汇票抵作人民币38万元的赌资输掉。同月23日上午,被告人许国小将仅装有报纸的信封密封好,冒充装有承兑汇票的信封退还王某。同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许国小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许国小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国小家属案发后已代为退赔王某一方全部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经查,涉案的二张承兑汇票现均已到期承兑。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国小冒用他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许国小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许国小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范红枫辩护,被告人许国小有坦白情节;其亲属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其又有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请求法庭在法定刑内给予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许国小在其经营的慈溪市周巷镇某喷涂厂办公室内,受王某委托邮寄两封已密封的快递函件。王某告知被告人许国小,其中一封函件内装有银行承兑汇票。待王某离开后,被告人许国小私拆函件,看到信封内确有二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为:①出票人: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三十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6月26日,到期日期:2012年12月26日,承兑银行:某银行市民中心支行;②出票人: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某塑粉有限公司,金额:八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7月4日,到期日期:2013年1月4日,承兑银行:上海某银行宁波分行慈溪支行)。同月22日上午,被告人许国小将上述二张承兑汇票从其办公室带至慈溪市周巷镇某大酒店508房间,通过曹辉等人开设网络百家乐账户,于当日将承兑汇票抵作人民币38万元的赌资输掉。同月23日上午,被告人许国小将仅装有报纸的信封冒充装有承兑汇票的信封退还王某。2012年8月27日15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慈溪市周巷镇某喷涂厂内抓获被告人许国小。被告人许国小到案后,如实��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国小家属已退赔给王某一方经济损失人民币38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经查,涉案的二张承兑汇票现均已到期承兑。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21日16时30分许,其到慈溪某喷涂厂老板许国小办公室拿了两个顺风快递的信封,然后把两张承兑汇票(①出票人: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三十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6月26日,到期日期:2012年12月26日,承兑银行:某银行市民中心支行;②出票人: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某塑粉有限公司,金额:八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7月4日,到期日期:2013年1月4日,承兑银行:上海某银行宁波分行慈溪支行)用报纸��裹好装进其中一个信封,准备寄往无锡春江花园3期某号某室,吴某甲收;另外一个信封装了一些资料寄往河北。当时天快要下雨了,其就让许国小帮忙寄一下,许国小答应了。到第二天上午,其打电话给许国小,问他邮件寄了没,许国小说他现在人在外面,邮件在他屋里,拿不出来。8月23日上午,其到许国小办公室问他要邮件,他把两封邮件给其,其就让他公司的会计去寄了。8月24日17时许,吴某甲打电话给其说他没有收到两张承兑汇票,只收到报纸。其当时将邮件交给许国小的时候,已经把信封封好了。案发后,其收到许国小亲属退赔的三张承兑汇票,总共金额为38万元。其中一张8万元的承兑汇票是之前其让许国小寄的那张。这三张承兑汇票其已经交给其公司处理了。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无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2年9月18日,���公司业务员王某将许国小亲属退赔的三张承兑汇票拿到公司,票面金额总共为38万元,其中一张承兑汇票的金额为8万元,出票人是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3.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许国小的亲戚。其通过别人联系到曹某,向他要回被许国小用掉的那张承兑汇票,曹某答应了。2012年8月29日下午,由许某乙作担保,曹某在某喷涂厂将这张承兑汇票给了许某乙,当场没有把钱给曹某的。那张承兑汇票的金额是8万元,出票人是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4.证人许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许国小的亲戚。通过许国小三哥许某甲的联系,由其出面向曹某买回那张8万元的承兑汇票。2012年8月29日下午,由其作担保,曹某将承兑汇票拿到某喷涂厂交给其,其当场没有把钱给曹某。后来分两次把八万元钱还给了曹某。在许国小这个案件中,其出面向许国小的亲��好友凑钱,凑了30万元。然后将30万元的现金换成两张面额为30万元的承兑汇票,再加上这张赎来的8万元承兑汇票,通过派出所退赔给了被害人。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科长。其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开出一张8万元的承兑汇票。汇票出票人: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某塑粉有限公司,金额:八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7月4日,到期日期:2013年1月4日,承兑银行:上海某银行宁波分行慈溪支行。汇票上盖有其公司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徐万释印。6.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慈溪市某塑粉有限公司的老板娘,公司法人代表是其丈夫姚某。2012年8月20日上午,无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到其公司来结账,其交付给他一张8万元的承兑汇票。这张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某塑粉有限公司,金额:八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7月4日,到期日期:2013年1月4日,承兑银行:上海某银行宁波分行慈溪支行。这张承兑汇票是用姚某的名义背书的,另外其还出具了一份票据转让证明。7.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其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在某银行市民中心支行办理过一张承兑汇票。这张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三十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6月26日,到期日期:2012年12月26日,承兑银行:某银行市民中心支行。出票后其就将这张承兑汇票交给了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8.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计。2012年6月28日,其公司从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过一张3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张承兑汇票出票人: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三十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6月26日,到期日期:2012年12月26日,承兑银行:某银行市民中心支行。后其公司将这张承兑汇票背书给浙江某科技能源有限公司。9.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某五金厂的法人代表。2012年9月或10月的时候,其收到过一张30万元的承兑汇票,具体时间其记不清楚了。因其平时经常收到承兑汇票,所以其也忘记是哪个业务单位转给其的,其只记得是张30万元的承兑汇票。其在2012年12月份的时候,把这张承兑汇票给了附海镇的某五金配件厂,由他们公司帮其拿着,他们怎么向银行拿钱其就不知道了。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慈溪市附海镇某五金配件厂的财务,公司法人代表是其丈夫陈某,同时其公司还经营慈溪市附海某五金配件厂,财务也是由其担任的。2012年12月26日,其以慈溪市附海某五金配件厂的名义委托慈溪市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向某银行承兑过一张面额为3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张承兑汇票是由浙江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的,收款方是浙江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某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这张承兑汇票由慈溪市附海某五金配件厂背书的,在其公司背书前已有很多公司背书了,但具体什么公司其说不上来,其公司也没有这张承兑汇票的复印件。这张承兑汇票是一个叫章某的人拿过来的,他当时因为个人无法承兑汇票,于是先让其公司接手,到期后再由慈溪市附海某五金配件厂背书向杭州银行承兑。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许某甲、许某乙辨认出曹辉。12.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证实:涉案的二张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情况。13.票据转让证明,证实:慈溪市某塑粉有限公司将一张票面金额为8万元,出票人为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转让给无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14.证明,证实:涉案的一张票面金额为8万元的承兑汇票的流转情况。15.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许国小亲属退赔王某一方经济损失,王某一方对被告人许国小表示谅解。1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许国小的到案情况。17.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许国小及多名证人的身份情况。18.被告人许国小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国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银行承兑汇票,冒充合法持票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国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范红枫请求对被告人许国小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国小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金 藕
代理
审判员 魏 燕 华人民陪���员裘明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施燕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