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裕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褚国印被执行人赵磊被执行人河北三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二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美佳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云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