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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03号

王正棋与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正棋,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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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舒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03号

原告:王正棋,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孙会,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峰,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纯生,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棋诉被告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收取为15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方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