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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商初字第1436号

陈××与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1436号

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林×。

被告:翁××。

原告陈××与被告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陈××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上半年,被告翁××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2500000元,约定周转3个月;6月5日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两次借款均由被告翁××亲笔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总借故拒付,至今没有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700000元。被告翁××未作答辩。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2012年5月1日、2012年6月5日出具的借条各一份,证明被告翁××向原告借款2500000元、200000元,合计2700000元的事实。被告翁××未提交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送达给被告,被告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翁××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被告翁××借款后未返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借款2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被告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丁 民

人民陪审员  张学林

人民陪审员  陶官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