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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35号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炳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炳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9-16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9月11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35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泽平,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被告丁炳容,男,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炳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炳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缓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胡海林

审判员刘勇

人民陪审员林锦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黄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