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城法源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陈某,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城区,
被告:胡某,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07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三个月后,两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时原告发现被告隐瞒了其真实年龄。因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多,结婚草率,婚后发现被告喜好买六合彩赌博,双方本就感情一般,被告的行为更是雪上加霜。两年多前,原告就想离婚,但觉得被告二婚不易,故原告孤身一人远离被告到广州打工,希望能引起被告重视痛改前非,但没有效果。双方婚后没有子女和夫妻共同财产。多年来双方已没有交流,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某提供的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双方婚姻关系;2、未生育子女证明,拟证明双方婚后无子女;3、户口本及人口信息表,拟证明户籍关系及被告身份情况。被告胡某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自愿到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粤清城结字010800847号”结婚证。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原告称婚后才发现被告喜好赌博,双方常因此事发生争吵,被告没有家庭责任心。2013年6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双方已于半年前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才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是合法的自主婚姻。且经过多���的共同生活,虽未育有子女,但双方已经建立一个较为稳定的家庭,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虽有因家庭琐事产生意见,但期间并没有出现不可调和的夫妻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和好机会,原、被告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事实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原则,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莫少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玉洁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