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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一终字第00542号

李成、李某等与夏涛、赵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夏涛,李成,李某,赵欣,罗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涛。

委托代理人:樊玲玲,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

委托代理人:胡本银,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欣。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勇。

原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

负责人:柯金龙,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翔翔,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涛因与被上诉人李成、李某、赵欣、罗勇、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的(2011)舒民一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涛与被上诉人李成、李某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夏涛依据协议约定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涛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86元,减半收取2393元,由上诉人夏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应军

代理

审判员  魏 晋

代理

审判员  鲍忠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宝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