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催字第27号
申请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镇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余蒂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钟,系XXX总经办主任。申报人: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曹云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毅,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14日,票据号码为00XXX34,出票人及付款人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蔡卫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朱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