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商初字第397号

潍坊德凯工贸有限公司与昌邑祥源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德凯工贸有限公司,昌邑祥源印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397号原告潍坊德凯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寿渔市。法定代表人刘佃刚,总经理。被告昌邑祥源印染有限公司,地址昌邑市。法定代表人高思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德凯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昌邑祥源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82元,减半收取934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34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寿跃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寇知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