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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071号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宁县人。被告邵某某,男,汉族,宁县人。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贾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吕晓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世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