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976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邵某某。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邵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乳诸商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169元。本案我们已经履行了法律程序,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诸商初字第9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或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成兴
审判员 姜 哲
审判员 高胜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宋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