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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3号

巢炯坤与深圳市海鸿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巢炯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3号 起诉人巢炯坤,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2013年8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巢炯坤的起诉状,起诉人以深圳市海鸿源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的法律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7600元;结清所有拖欠的管理费、维修基金、水费、电费、燃气费及租金等15000元(具体金额以退房时结算为准);2、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返还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的房屋及其中的所有设施;3、被告承担诉讼费。 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起诉人不是合同相对人,只是出租人的代理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起诉人的起诉,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巢炯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凯

审 判 员 邓 小 明

代理

审判员 胡   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颖(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