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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3358号

肖飞与郑宇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飞,郑宇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3358号原告肖飞,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宇怀,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飞与被告郑宇怀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飞于2013年9月5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十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四千元,合计人民币四千零五十元,由原告肖飞负担。

审 判 长  林明添

审 判 员  林文良

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