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186号
申请执行人:王湘云。
被执行人:郑加通。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加通名下的坐落于鹿城路特陶小区金山1幢201室(所有权证号:574269,地号:1-10049611-24-57)房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郑加通名下的西城路16B幢124号(所有权证号:489405,地号:1-10049606-153-24)房产。
三、查封被执行人郑加通名下的望江东路顺锦商厦A幢1103室(所有权证号:223989,地号:1-93-600-61)房产。
四、被执行人郑加通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予、损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五、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俞念宁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林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