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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241号

1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6)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赵某。被告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毕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