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赵某。被告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毕双玉
1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6)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赵某。被告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毕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