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977-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张耀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东青,男,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文奇,男,银行职员。被告深圳市合成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樊泽辉。被告深圳市冠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沈东生。被告深圳欣冠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刘菊平。被告深圳市壹兴佰测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孟宪章。被告孟宪章,男。被告周顺荣,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六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97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周顺荣、孟宪章、深圳市壹兴佰测量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冠裕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合成钟表有限公司、深圳欣冠佳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34214.50元的财产,现本案原告已申请撤诉。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顺荣、孟宪章、深圳市壹兴佰测量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冠裕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合成钟表有限公司、深圳欣冠佳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34214.5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 品 芬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耿振(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