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977-2号

0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合成钟表有限公司、深圳市冠裕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兴佰测量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欣冠佳电子有限公司、孟宪章、周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977-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张耀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东青,男,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文奇,男,银行职员。被告深圳市合成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樊泽辉。被告深圳市冠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沈东生。被告深圳欣冠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刘菊平。被告深圳市壹兴佰测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孟宪章。被告孟宪章,男。被告周顺荣,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六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97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周顺荣、孟宪章、深圳市壹兴佰测量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冠裕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合成钟表有限公司、深圳欣冠佳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34214.50元的财产,现本案原告已申请撤诉。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顺荣、孟宪章、深圳市壹兴佰测量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冠裕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合成钟表有限公司、深圳欣冠佳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34214.5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 品 芬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耿振(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