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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2493号

刘某甲、刘乙与刘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乙,刘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493号

原告:刘某甲。

原告:刘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

被告:刘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乙与被告刘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刘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美灵

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

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