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辽民重字第11号原告李金廷。委托代理人李家龙,系原告亲属。被告东辽县农电有限公司。(原东辽县农电局)法定代表人马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伟利、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宋锡臣,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金廷与被告东辽县农电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1999年10月8日作出(1999)东辽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应作出(2000)辽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2003)辽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又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辽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撤销(2000)辽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2003)辽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1999)东辽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进行重审,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王洪波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廷在本院进行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廷撤回对东辽县农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0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洪波
审判员 王兴国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杜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