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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397号

王伦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伦伦,王滢滢,刘占香,王林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397号申请执行人王伦伦,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滢滢,学生。申请执行人刘占香,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林卫,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伦伦、王滢滢、刘占香与被执行人土地权属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林卫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占香案款2070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8)平民二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8)平民二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王惠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郭海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