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094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新生,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5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魏凌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