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民一初字第01094号

李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094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新生,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5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魏凌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