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900号起诉人苏志平。2013年8月30日,本院收到苏志平的起诉书,要求所在单位邯郸市华冠织染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所欠缴社会保险费用874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其本人于2004年6月入职邯郸市华冠织染有限公司,2006年12月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转移社会关系时发现邯郸市华冠织染有限公司2008和2009年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要求邯郸市华冠织染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所拖欠保险费用87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定如下:对苏志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孔令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