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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李纳诉被告尤德乾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李纳,尤德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李纳,女。被告尤德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纳诉被告尤德乾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纳于2013年9月3日以当事人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纳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纳承担。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鲁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