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李纳,女。被告尤德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纳诉被告尤德乾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纳于2013年9月3日以当事人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纳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纳承担。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鲁 萌 更多数据:
原告李纳诉被告尤德乾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李纳,女。被告尤德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纳诉被告尤德乾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纳于2013年9月3日以当事人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纳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纳承担。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鲁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