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1968号原告易某,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德军,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3年9月4日以已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审判员 丁世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