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系赵某乙妻子。
上诉人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赵某乙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鸡泽县人民法院(2013)鸡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泽县人民法院(2013)鸡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鸡泽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建英代
审判员 张增民代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