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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86号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1)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系赵某乙妻子。

上诉人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赵某乙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鸡泽县人民法院(2013)鸡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泽县人民法院(2013)鸡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鸡泽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建英代

审判员 张增民代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