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805号罪犯彭思平,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思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10000元。2012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思平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思平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02.0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思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思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骆 萍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