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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执字第1110号

李建邑与刘奇景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xx,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华执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刘xx。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成华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xx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xx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住房一套,现本院已查封,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赵 丽

审判员 刘玉明

审判员 范忠诚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倪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