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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110号

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杨刚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杨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110号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国清,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倩兰,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苟成东,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刚。

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杨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永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谨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