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110号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国清,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倩兰,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苟成东,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刚。
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杨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永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谨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