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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三终字第395号

李振山与李保安、李作林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振山,李保安,李作林,杜保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三终字第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山,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春贤(系李振之子),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安,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作林,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保凤,农民。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程秀凤。

上诉人李振山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诉讼费380元,退还上诉人李振山。

审 判 长  苗立柱

审 判 员  刘玉秋

代理

审判员  李木子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