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三终字第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山,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春贤(系李振之子),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安,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作林,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保凤,农民。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程秀凤。
上诉人李振山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诉讼费380元,退还上诉人李振山。
审 判 长 苗立柱
审 判 员 刘玉秋
代理
审判员 李木子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