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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2485号

韩静雪与王琛琛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静雪,王琛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民初字第2485号原告韩静雪,女,1986年6月13日生,汉族,章丘市电视台员工,住济南市。被告王琛琛,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莱芜市。

原告韩静雪与被告王琛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郭常德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静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琛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静雪诉称,2013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王琛琛驾驶轿车在经十路与民生大街交叉路口与原告韩静雪驾驶的车辆尾随相撞,造成原告韩静雪的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被告王琛琛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王琛琛的车辆仅投保交强险,原告韩静雪所受损失不能完全补偿。现联系不到被告王琛琛,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琛琛赔偿原告韩静雪车辆维修费4845元。被告王琛琛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7月14日10时35分,被告王琛琛驾驶轿车沿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经十路与民生大街交叉路口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原告韩静雪驾驶的本田牌轿车尾随相撞,造成轿车乘坐人员韩英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韩英自认为伤情轻微,三方共同申请交警对该事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当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对该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第201313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琛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韩静雪及韩英不承担事故责任。三方在交警的协调下,达成了由被告王琛琛承担两车的维修费及韩英的医疗费的调解协议。事故发生后,原告韩静雪到广州本田汽车4S店对本田牌轿车进行了维修,支出维修费4845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票据、结算单及原告韩静雪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韩静雪与被告王琛琛于2013年7月1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认定被告王琛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韩静雪及韩英不承担事故责任,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及韩英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韩静雪因维修事故中损坏的鲁AAM9**号本田牌轿车而支出维修费484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琛琛应予以赔偿。被告王琛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琛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静雪车辆维修费4845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琛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常德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潘乌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