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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执字第00359号

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0035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兴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延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安徽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6527.28元予以划拨转账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华光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