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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891号

杨芝秀减刑裁定书 (314)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芝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891号罪犯杨芝秀,女,1943年7月5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芝秀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芝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杨芝秀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芝秀准予减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齐 放

审判员  高小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