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08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责人王志君,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香,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平春,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霞琳,女,汉族,1962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王霞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霞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77元,减半收取为273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毛江晔
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
人民陪审员 胡 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沈 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