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60号
原告:汉隆企业管理咨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主楼38层4号。
法定代表人:姬志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梅,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旭芬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汉隆企业管理咨询(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隆企业管理咨询(武汉)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汉隆企业管理咨询(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隆企业管理咨询(武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隆企业管理咨询(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元荒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郭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