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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0304号

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5月13日生。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85年5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袁某某私下和好为由,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景会

审 判 员  齐国强

人民陪审员  马有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