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328号罪犯杨现云,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宁夏省银川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现云犯抢劫罪,有期徒刑5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余刑执行至2014年10月2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现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9次。
本院认为,罪犯杨现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现云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22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齐 放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