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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一初字第609号

傅丕军与宋作霞、刘乃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丕军,宋作霞,刘乃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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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傅丕军。被告宋作霞。���告刘乃明。

原告傅丕军诉被告宋作霞、刘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8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8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

书记员 李焕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