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陈祝葵。被执行人李泓达。被执行人湖南泓达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华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泓达、湖南泓达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提取、扣留李泓达收入人民币668596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戴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蒋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