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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108号

执行裁定书(陈祝葵)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祝葵,李泓达,湖南泓达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陈祝葵。被执行人李泓达。被执行人湖南泓达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华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泓达、湖南泓达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提取、扣留李泓达收入人民币668596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戴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蒋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