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930号
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茜,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斌,系该联社清收大队大队长。
被告:王春风,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春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春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春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书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