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紫民初字第00513号

[2013]紫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姜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过法院判决解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沙啸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