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姜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过法院判决解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沙啸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