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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西执字第320-2号

南学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学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西执字第320-2号申请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杜加连,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南学刚,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黄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00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南学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学刚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间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学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南学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学刚的银行存款3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平德

审判员 :齐军平

审判员 :赵克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少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