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城行初字第7号原告夏成元,男,汉族,1981年4月出生,四川省大邑县人,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被告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王小平,政委。委托代理人达娃顿珠,执法监督大队副主任科员。
原告夏成元诉被告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成元于2013年9月4日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夏成元在本案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成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成元承担。
审判长 徐 翠 玲
审判员 次 拉
审判员 次仁德吉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高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