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鲁某。委托代理人范如海(一般授权),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单婧婧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
书 记员 苏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