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管初字第87号原告徐宗质。原告金绍学。原告金丽。被告周浩。本院受理原告徐宗质、金绍学、金丽与被告周浩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锦江区,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系因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权属发生的争议,属于婚姻家庭类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周浩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苟 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