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2628、27212732、2733-2号
申请执行人:胡斌良。
申请执行人:绍兴县炎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华星村。
法定代表人:胡其锋,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浮粱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粱县新昌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斌良,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袁园。
被执行人:绍兴县晗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湖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军,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821、822、823、826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2年10月31日、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诸暨市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绍兴县晗胜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湖塘街道湖塘、宾舍村1、2幢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15296300元[总建筑面积为9504.69平方米、总土地使用面积5843.9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2第g07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委托绍兴中国轻纺城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以司法处置价15296300元、14500000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8月2日买受人凌立新以1510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绍兴县晗胜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湖塘街道湖塘、宾舍村1、2幢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总建筑面积为9504.69平方米、总土地使用面积5843.9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2第g07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凌立新(身份证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凌立新起转移。
二、买受人凌立新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丁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