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二初字第00244号原告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明忠,董事长。被告河北省鹿泉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鹿泉监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64元减半收取1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高静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