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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商初字第429号

南京钢铁集团弘众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与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钢铁集团弘众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中天路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原 告 南 京 钢 铁 集 团 弘 众 钢 筋 焊 网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告 中 天 路 桥 有 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的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初字第429号原告南京钢铁集团弘众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下称弘众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盘城管家楼168号。法定代表人印华,总经理。被告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下称中天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远洋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王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弘众公司诉被告中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弘众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中天公司价值1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弘众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天公司及其分公司(包括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征兵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孙甜甜 更多数据: